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及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优化人才购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的下列单位之一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的员工,在购买商品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一)经省、市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各类总部企业(含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的控股公司);
(二)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重点培育的高成长企业(含重点外资企业);
(五)上一年度在我市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二、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在购买商品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省(含中央驻琼单位)的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购买商品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职引进的院士团队或经认定的“海南省人才团队”成员,在购买商品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五、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人才,在我省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无住房的,可购买第1套商品住房。在第1套住房合同备案满2年且人才本人在我省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六、本省户籍人才家庭及未落户人才家庭在出售本市原有住房后一年内,在现有住房套数基础上,可在本市换购1套住房。
七、引进人才的父母(含配偶父母)随迁落户后,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的,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落户满2年后,在购买商品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