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估协[2022]10号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会员单位:
经第五届第十二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表决同意开展海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工作,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工作的实施办法及相关细则等相关文件已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截止2022年6月7日,征求意见完毕,并就征集意见专门召开会长会议进行了讨论、研究,根据征集的意见对资信评价相关工作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将《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正式向行业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请自愿参与2022年度资信评价的机构,于2022年8月16日17点前向秘书处提交《申请表》报送相关材料。
联系人:覃凤华 马良 联系电话:68583533。
附件:
1.《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2.《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3.《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试行)》;
4.《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申请表》及报送材料清单。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2022年6月16日
附件一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引导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强自治,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海南省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并自愿加入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成为省估协会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进行资信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信评价,是指省估协对估价机构的信用、能力等状况开展检查、评分并确定资信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资信评价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统一资信评价标准、统一资信评价体系、统一资信等级证书式样。
第五条 资信评价根据《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对估价机构进行检查、评分,并根据资信评价情况确定资信等级,向房地产估价行业内外公布资信评价结果。
第二章 资信评价标准及等级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分为三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AAA级、AA级、A级。
第七条 取得AAA级资信的估价机构,表明遵章守法执业、内部管理、服务诚信、社会责任及行业影响等指标好,综合实力强。
取得AA级资信的估价机构,表明遵章守法执业、内部管理、服务诚信、社会责任及行业影响等指标良好,综合实力较强。
取得A级资信的估价机构,表明有一定的综合实力。
第八条 各资信等级的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二)估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主要负责人近二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失信记录;
(三)是省估协会员,并同意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九条 不同资信等级的估价机构除应当具备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分级别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AAA级
1.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连续8年以上(含,下同);
2.估价报告质量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下同);
3.资信评价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下同)。
(二)AA级
1.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连续5年以上;
2.估价报告质量评审得分65分以上;
3.资信评价综合得分70分以上。
(三)A级
1.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1年以上;
2.估价报告质量评审得分60分以上;
3.资信评价综合得分60分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机构,无资信等级: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的;
(二)未达到A级资信等级条件的;
(三)未申请资信评价的;
(四)被撤销资信等级的。
第三章 资信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资信评价指标包括执业质量、内部管理、基础能力、效益规模、行业影响五大类,五类指标得分加总后再加上附加项的得分后为机构的综合得分。
第十二条 执业质量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质量情况,根据估价报告质量评审得分确定。
第十三条 内部管理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的数据资料档案、估价报告报备、估价服务收费和维护估价市场秩序情况,包括估价数据收集、估价资料收集、估价报告档案、估价报告报备、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合理性、收费标准公示、收费标准执行、市场竞争行为等指标。
第十四条 基础能力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开展估价业务的基础条件和基本实力情况,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职工总人数、继续教育和内部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从业年限、办公条件、注册资本等指标。
第十五条 效益规模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的估价业绩和经营效益情况,包括营业总收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入、评估建筑面积、评估土地面积、评估总价值、企业纳税额、报告报备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行业影响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接受行业自律和承担行业责任情况,包括社会认可情况、参加行业活动、发表文章著作、承担课题研究项目等指标。
第四章 资信评价实施
第十七条 省估协设立资信评价委员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资信评价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具体人员组成、任期、工作规则由省估协组织确定。
资信评价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资信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成立资信评价小组开展资信评价工作;
(三)形成资信初评结果;
(四)调查处理资信评价公示异议;
(五)提出降低或者撤销资信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鼓励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加资信评价,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书有效期为2年。资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估价机构在资信有效期间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省估协可以降低或者撤销其资信等级。
第二十条 资信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请。资信评价工作启动后,估价机构应向省估协提出申请,并按照《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二)协会受理。省估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估价机构在提交材料截止日期内补正。
(三)资信初评。资信评价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结合估价机构现场检查、估价报告评审等情况形成资信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汇报省估协。
(四)初评结果公示。省估协将资信初评结果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省估协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工作群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理。在资信初评结果公示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资信初评结果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书面实名反映情况,陈述具体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省估协受理、调查、核实,并采取“集中审查、集体复议、成员分别签署意见”的处理方式,向异议人反馈处理结果。
(六)评价结果公布。由省估协在其官网及相关社会网站上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资信评价中的估价报告质量评审参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制定的全国统一的评审标准。评审专家由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专家名单库20名专家组成。
报告抽取由省估协在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中随机抽取三份估价报告,脱敏处理后随机在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二位评审专家背靠背进行独立评分,两位专家评审得分的平均分为该份估价报告的得分,当两位专家的评审得分差异大于20%时,该份报告交由省估协专家委员会重新复核,经复核后的评分为该份报告的得分。三份报告得分的平均分即为该估价机构本次资信评价表中执业质量指标的最终得分。
第二十二条 估价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降低其资信等级:
(一)受到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海南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第五章第(四)款规定处罚的;
(三)因房地产估价活动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估价机构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满足其所获资信等级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其资信等级: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受到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部门停业6个月等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被省估协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因房地产估价活动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估价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省估协应当向估价机构出具拟降低或者撤销资信等级告知书,说明拟降低或者撤销资信等级的理由、相关事实及认定依据。
估价机构收到拟降低或者撤销资信等级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省估协提交书面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或者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省估协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及微信工作群发布降低或者撤销资信等级证书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估价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省估协;未及时告知或者故意隐瞒的,记入其信用档案,4年内不得申请资信评价。
第五章 资信评价结果使用
第二十六条 省估协将资信评价结果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供其在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二十七条 省估协采取以下方式对获得资信等级的估价机构予以激励:
(一)向估价机构颁发资信等级标牌和证书;
(二)将资信评价结果作为推荐进入政府有关部门、商业银行、法院、国资机构、军队等部门选取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重要依据;
(三)提请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将资信评价结果载入中国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估价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各界的监督,在资信等级有效期内一旦发现有虚报、假报和欺骗、隐瞒事实等行为的,省估协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降低或撤销等级,收回资信等级标牌和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估价机构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发现估价机构申报虚假材料,将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十条 资信评价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组织章程、行业自律公约及资信评价有关规定,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同时应当对资信评价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予以保密。
资信评价人员与申报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该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无效。
资信评价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资信评价工作的资格,提请省估协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估价机构在资信评价中有下列行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4年内不得申请资信评价:
(一)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二)捏造事实诽谤其他估价机构的;
(三)贿赂、威胁评价实施单位和评价人员的;
(四)其他严重干扰资信评价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召开动员大会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信评价等级,从总体上来说代表了估价机构的综合实力水平,也是估价项目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海南省房地产估价行业从未开展过类似的资信评价工作,因此,在首次正式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前,需要召开动员大会,提高各估价机构参与评价的积极性。由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组织各估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自参加。在动员大会上由资信评价委员会成员详细讲解资信评价的工作流程、已试点评价的工作经验,现场解决各估价机构所提出的疑问。
二、制定评价工作流程
(一)成立资信评价委员会
根据省估协的工作分工,成立资信评价委员会,主任王云松,副主任刘燕玲、郭丽霞、龙影。资信评价委员会下设三个评价工作小组,副主任为评价小组组长,组员由本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估价师组成,每组评价委员5人(不含小组组长),评价委员通过自荐、推荐、所在机构同意、资信评价委员会审核、会长会议通过、行业内公示后,由省估协公布人选名单。评价委员会人员的任期,由省估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实地检查评分
各评价小组成员在本小组组长的主持下,召开资信评价工作会议,掌握评价流程,统一评分标准,集中前往被评价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采用统一制定的表格,由小组成员逐项进行现场实地检查、评分,某项指标的得分为本小组5名成员(不含组长)所有打分的平均值。
注:1.被评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由资信评价委员会根据回避原则确定,名单在检查前不公开。
2.评价过程中采用不记名方式评分。
(三)初步确定级别
评价小组组长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自行申报的材料、现场检查评分、估价报告质量评分,并对照办法规定的加分项和减分项,得出机构的初步评分,并经组长复核后交由省估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省估协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初步评分结果和办法确定的指标确定全省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信等级,划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级别。
说明:
1.估价报告的质量评分,由省估协在报告备案系统中随机抽取三份房地产估价报告,脱敏后随机在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二位评审专家背靠背进行独立评分,两位专家评审得分的平均分为该份估价报告的得分,当两位专家的评审得分差异大于20%时,该份报告交由专家委员会重新复核,经复核后的评分为该份报告的得分。三份报告得分的平均分即为该估价机构本次资信评价表中执业质量指标的最终得分。
2.估价报告的评审标准,参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制订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工作表》执行。
资信评价工作开始前,组织全体专家集中学习讨论评分标准,统一评分尺度。
(四)公示
省估协将资信初评结果在省估协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工作群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估价机构、相关单位或个人,须向省估协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估价机构或相关单位提供材料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字,个人提出的异议由个人亲笔签字,确保其真实性,公示期外不再受理异议材料。
(五)评定
资信评价委员会根据异议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汇报省估协,经省估协会长办公会议确认是否调整评分或资信等级,并向异议人反馈处理结果,最终确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信等级,划分为AAA级、AA级、A级。
(六)公布
省估协在网站或报纸上公布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信等级评定结果,并推荐给省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商业银行、法院、国资机构及军队等。
(七)发证
资信等级证书由省估协统一印制并颁发证书,省估协官网同步提供查询。无等级的不颁发证书。
三、评价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
资信评价工作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凡在海南省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估价机构且成为省估协会员的,均可自愿申请资信评价,由估价机构向省估协提交《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
(二)回避原则
(1)组长应当回避本人所在公司的检查;
(2)小组成员应当回避本人所在公司的检查、评分;
(3)组长或小组成员与被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其他应当回避的。
(三)保密原则
(1)组长必须严格保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组长对初步评分结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3)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4)省估协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及协会工作人员对知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评分结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四)公开原则
资信等级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现场检查评分、估价报告评审情况、评价综合得分等纸质材料由省估协妥善保管,估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可以书面申请到省估协查询本机构评价工作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动态管理原则
(1)评价小组组长及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个考核周期的人员是不固定的;
(2)被检查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考核的机构名单是不固定的。
四、证书管理
(一)证书变更
资信等级证书载明的估价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估价机构应当于完成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省估协申请更换资信等级证书,由省估协重新颁发变更信息后的资信等级证书,变更证书的有效期不变,但发放日期变更为变更日期。
(二)证书遗失
遗失资信等级证书的,由估价机构向省估协申请补办。补办证书的有效期不变,但发放日期变更为补办日期。
五、评价实施
(一)评价周期
资信评价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
(二)证书有效期
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按以上流程进行评价工作。
(三)动态管理
资信等级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估价机构发生评价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省估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降低或撤销资信等级。
(四)虚报瞒报处理
估价机构存在评价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列的应降低资信等级或撤销资信等级情形的,未及时告知省估协或在评价时故意隐瞒的,记入估价机构的信用档案,4年内不得申请资信评价。
六、处罚措施
(一)省估协会长、副会长泄露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评价得分的,记入所在估价机构不诚信记录一次;
(二)省估协工作人员泄露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评价得分的,在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资信评价小组组长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评价得分的,记入所在估价机构不诚信记录一次,并取消组长资格,4年内不得参与资信评价工作;
(四)资信评价小组成员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评价得分的,记入所在估价机构不诚信记录一次,并取消评价小组成员资格,4年内不得参与资信评价工作;
(五)估价机构在资信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4年内不得申请资信评价:
1.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2.捏造事实诽谤其他估价机构的;
3.贿赂、威胁评价人员及省估协工作人员的;
4.其他严重干扰资信评价工作的。
七、本实施方案与《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一并试行。
附件三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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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科目 |
分项指标 |
指标说明 |
评价标准分值 |
评价依据及评价方式 |
权重 |
现场检查得分 |
综合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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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质量(35分) |
1.1估价报告评分 |
考察估价报告的质量情况 |
取估价报告质量评审得分。 |
根据评价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确定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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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管理(28分) |
2.1数据资料档案 |
2.1.1估价数据收集 |
考察估价交易案例、收益、成本、参数、价格指数等数据的完备程度 |
房地产估价相关数据总量大、信息详实、时间跨度长。完备91-100分,较完备71-90分,一般41-70分,差0-40分。 |
机构申报,现场检查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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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估价资料收集 |
考察估价相关法规、标准、刊物、图书等资料的齐全程度 |
房地产估价相关资料齐全91-100分,较齐全71-90分,一般41-70分,差0-40分。 |
机构申报,现场检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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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估价报告档案 |
考察估价档案的齐全程度,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0年内的档案(成立时间不足10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现场抽查档案的完整性。 |
房地产估价档案齐全91-100分,较齐全71-90分,一般41-70分,差0-40分。 |
机构申报,现场检查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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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估价报告报备情况 |
考察估价机构的经营业绩和自觉接受行业管理的自律情况 |
根据报备系统与机构的档案管理进行对比核实。所有报告如实报备的,计100分,每减少一个报告的报备,扣除20分,直至扣完为止。 |
机构申报,现场检查 |
8% |
|
|
|||
2.3公平竞争 |
2.3.1制定收费标准 |
考察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制定收费标准 |
制定了正式的收费标准100分,未制定0分。 |
机构申报,现场检查 |
1% |
|
|
||
2.3.2收费标准合理性 |
考察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
收费水平合理、适度。合理91-100分,较合理71-90分,偏低、偏高41-70分,不合理0分。 |
机构申报,现场检查 |
2% |
|
|
|||
2.3.3收费标准公示 |
考察收费标准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备案 |
公示并备案100分,已备案但公示不够醒目80分,已公示未备案、已备案未公示60分,未公示未备案0分。 |
机构申报,现场检查 |
1% |
|
|
|||
2.3.4收费标准执行 |
考察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收费标准及公平竞争的执行情况 |
执行好91-100分,较好71-90分,一般41-70分,较差0-40分。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被举报存在以恶意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并经查实的,“分项指标2.3公平竞争”得0分。 |
机构申报,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情况 |
4% |
|
|
|||
2.3.5市场竞争行为 |
考察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市场竞争行为规范情况 |
市场竞争行为规范91-100分,较规范71-90分,一般41-70分,较差0-40分。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贬损或者诋毁其他估价机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经查实的,“分项指标2.3公平竞争”得0分。 |
机构申报,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情况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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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础能力(20分) |
3.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
考察估价机构(不含分支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人得60分,每增加1人加4分,分支机构以注册在本省协会的估价师人数为准,估价师15人计100分。 |
根据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确认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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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职工总人数 |
考察估价机构的规模 |
以合伙企业人数2人、有限责任公司8人为60分,每增加1人,加1.5分,每减少1人,减1.5分,最高得分为100分。 |
以提供社保单或退体证原件为准。 |
3% |
|
|
|||
3.3继续教育和内部培训 |
考察内部专业培训和人员继续教育的健全程度及执行情况 |
内部专业研讨学习、继续教育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健全且执行好91-100分,较健全且执行较好71-90分,一般41-70分,差0-40分。 |
机构申报,现场检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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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机构管理制度 |
考察估价机构以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情况 |
估价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估价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分支机构有统一的业务管理支持系统。完善且执行好91-100分,较完善且执行较好71-90分,一般41-70分,差0-40分。未设立分支机构100分。 |
机构申报,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情况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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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从业年限 |
考察估价机构经营的持续性 |
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15年(含)以上100分,每少1年减3分。 |
根据备案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确认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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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办公条件 |
考察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的完备程度 |
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满足发展需要。完善91-100分,较完善71-90分,一般41-70分,差0-40分。 |
机构申报,现场检查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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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注册资本 |
考察估价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和执业风险的能力 |
合伙企业3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含)得60分,每增加50万元加20分,封顶100分。 |
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确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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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效益规模(10分) |
4.1营业总收入 |
考察估价机构的估价业绩和经营效益在行业内的相对水平 |
根据前两个年度估价机构在省协会报告报备系统内的业绩排名确定,取前两个年度的平均值进行统计,分支机构收入及业绩以承接的海南省业务为准。排名前10%(含)的100分,排名10%-30%(含)的,90分,排名30%-50%(含)的80分,排名50%-70%(含)的,70分,排名后30%的60分,未上报业绩的0分。 |
根据省协会报备系统上报业绩数据和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资料等确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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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入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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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评估建筑面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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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评估土地面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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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评估总价值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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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企业纳税额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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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报告报备数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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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业影响 |
5.1社会认可情况 |
考察估价机构受政府部门或协会等组织抽选人员开展研讨、评审等行业工作情况 |
国家级100分,省级80分,市县级60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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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参加行业活动 |
考察估价机构组织人员参加行业活动情况 |
参加中房学、省级协会、市级协会举办的年会、研讨会、座谈会、海外交流等活动,好91-100分,较好71-90分,一般41-70分,较差0-40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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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发表文章著作 |
考察估价机构及其人员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和能力 |
著作100分/本;公开出版物、中房学会刊90分/篇;省级协会会刊80分/篇;市级协会会刊70分/篇。前2年累计,最高100分。同一著作、文章不重复计算。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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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承担课题研究项目 |
考察估价机构及其人员参与行业课题研究的积极性和能力 |
全国性课题研究项目80分,省级项目60分,市级项目40分,牵头加20分。前2年累计,最高100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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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加项 |
6.1加分项(累计不超过10分) |
6.1.1参与公益事业 |
机构前2年参与慈善、捐助、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视情况加1~2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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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担任社会职务 |
机构人员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府参事、顾问、专家的每人加2分,市级每人加1.5分,区县级每人加1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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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获得行业荣誉 |
机构及其人员前2年获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荣誉表彰的,全国性荣誉每次加2分,省级荣誉每次加1.5分,市级荣誉每次加1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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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培养行业人才 |
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本级别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加0.2分;被授予全国优秀房地产估价师或中房学资深会员的,每人加1分;被授予省级优秀房地产估价师或资深会员的,每人加0.5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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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开展业务创新 |
前2年有经中房学或省级协会认定的估价理论和实践创新的,视情况加1~3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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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减分项(累计分数不限) |
6.2.1受到行政处罚 |
前2年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受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0分。 |
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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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受到行来自律惩戒 |
前2年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受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惩戒的,每次扣20分。 |
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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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估价报告不如实报备 |
不如实上报备案系统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存在明显高估或低估情形的,每份报告扣20分。 |
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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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缺少档案柜(库) |
缺少档案柜(库)或抽查报告无档案,一次性扣20分。 |
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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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股东构成不符合规定 |
公司股东构成不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法人持股的,一次性扣20分。 |
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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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 |
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扣20分。 |
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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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估价师存在问题 |
估价师资格证书被吊销或长期不参加继续教育等行为的,每位估价师一次性扣10分。 |
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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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估价机构信息存在问题 |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等信息不一致的,每项每次扣5分。 |
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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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以非公平竞争方式承揽业务 |
以支付回扣等非公平竞争方式承揽业务,经调查属实的,综合评分归0。 |
评价实施小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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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收费标准合理性根据全省行业平均收费标准评分。平均水平上下20%以内(含,下同)的评价为合理,偏离行业平均水平20%-30%以内的较合理,偏离行业平均水平30%-40%以内的偏高或偏低,偏离行业平均水平40%以上的为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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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
申报承诺书
我公司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自愿申报参加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工作。
我们已认真核对和检查申报资料,保证全部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如经核实存在不实信息,自动退出评价程序。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申请表
基 本 信 息 |
机构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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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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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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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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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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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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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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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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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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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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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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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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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证明文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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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质证书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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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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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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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规模 |
年度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年度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出具估价报告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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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估价报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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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总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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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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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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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土地面积(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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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总价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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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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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及评价表填表说明及需提交证明材料
一、基本信息:
(一)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机构成立日期按照营业执照正、副本内容填报。
提交申请表同时请提交附件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二)技术负责人:按实际填报,没有的注明“无”。
(三)办公面积:如实填报办公面积,有多处办公场地的分别注明填报,包括存放档案材料等仓储面积。
提交申请表同时请提交附件二:办公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四)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等:根据资质备案证书内容填报。
提交申请表同时请提交附件三:最新及初始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五)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和职工总人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按照填报时注册在本机构、有效期内的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填报。职工总人数按照填报时在本机构连续交纳社保三个月以上工作人员数量填报。
提交申请表同时请提交附件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职工《海南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等证明文件。
二、效益规模:根据机构实际填报。
提交申请表同时请提交附件五:机构近二年业务统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文件等证明文件。
三、其它证明文件:
(一)提交申请表同时请提交附件六:包括机构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等证明文件。
(二)提交申请表同时提交附件七:机构收费标准、备案证明文件及公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