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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 人学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作者] [发表时间]2022-08-25阅读次数:2279

各省级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行业组织,各会员: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于2022年7月26日经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22年8月24日




附件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2022年7月26日经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升本会会员的社会声誉,激励会员不断追求进步,发挥资深会员带头作用,做好资深会员评定工作,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深会员是本会设立的高级个人会员称号,授予职业道德好、专业资历深、业务能力强、在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以下简称估价、经纪、租赁)行业内有较高声望、热心本会工作的个人会员。

第三条 资深会员的英文名称为Fellow of China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英文缩写为FCIREA。

第四条 资深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估价、经纪、租赁行业声誉,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热爱估价、经纪、租赁事业,对行业发展有强烈的责任感,为行业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者房地产经纪人资格10年以上;或者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估价、经纪、租赁研究、教学、管理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四)估价、经纪、租赁相关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近5年在估价、经纪、租赁方面有下列成果之一:(1)在本会刊物或者社会公开出版物上至少发表3篇文章;(2)公开出版1部著作;(3)完成1项国家级或者省级、本会课题研究;(4)在本会举办的年会或者专业论坛、继续教育培训班、专题讲座上演讲或者授课。

第五条 资深会员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持相对稳定,累计评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个人会员总数的2%。

第六条 资深会员评定由本会组建的资深会员评定委员会负责。

资深会员评定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由本会秘书处提名,从本会资深会员中遴选产生。

第七条 资深会员资格按照下列程序授予: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经本会两名资深会员或者现任理事,或者所在省级估价、经纪、租赁行业组织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

资深会员、现任理事每次推荐的申请人数不超过2人;省级估价、经纪、租赁行业组织每次推荐的申请人数不超过3人。

申请人为现任或者曾任本会理事的,可以免于推荐。

(二)初审。资深会员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公示。初审合格的人员名单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四)复审。资深会员评定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复审意见。

(五)审议。复审合格人员名单提交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资深会员名单。

(六)发证。向资深会员颁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资深会员证书。

资深会员名单将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及《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刊物上公布。

第八条 资深会员除了享有本会会员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使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资深会员”称号。其中,具有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资深会员,可使用“资深房地产估价师”称号,英文缩写为FCIREA(APP);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资深会员,可使用“资深房地产经纪人”称号,英文缩写为FCIREA(AGT)。

(二)优先接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优先进入本会专家库。

(四)优先得到本会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专家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助。

(六)优先得到本会推荐与海外资格互认。

第九条 资深会员除了应当履行本会会员义务,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资深会员声誉;

(二)每年至少为本会刊物、网站、公众号,社会公开出版物撰写一篇估价、经纪、租赁方面的文章,或者为本会刊物、网站、公众号提供一份估价、经纪、租赁方面的信息资料;

(三)接受本会指派承担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参加咨询、论证、评审、鉴定等活动。

第十条 不再具备本会会员资格的,其资深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资深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可以公告终止其资深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资深会员义务,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二)因执业行为不端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估价、经纪、租赁企业的资深会员数量,作为本会开展相关评价中的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会2007年10月19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2007年11月27日发布的《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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